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证据,事故认定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表现为:事故认定书将直接或是间接的决定了事故的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负担以及行政责任的处罚。
在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问题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形:
1、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制作
车祸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可由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在轻微的人身或财损案件中,交通警察可现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交付于各方当事人。
2、一般情形下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对于一般事故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案件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对于存在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种情况下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时间较难确定,但若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仍可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此时,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事故认定书载明已结查清的案件事实即可。
4、需检验、鉴定的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查清事故具体情况的案件,根据规定,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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