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如下一些认识:
1、制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检验、鉴定案件中,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送达
(1)简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由于是当场出具,由交通警察让各方签名后,直接交付各方。
(2)一般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此时,各方可以同时在场,也可以不同时在场,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只是对行政送达的确认,即使不服,拒绝签字也阻止不了事故认定书发生效力。
附: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复核或是诉讼中对其提出异议削弱或削除其证据效力。
其中,申请复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复核顺利,那么将获得上级交管部门制定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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