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也即车祸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应支出的费用。在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鉴于受害人的伤害都在重伤以上, 故时长会发生巨额的医疗费用。
那么,对于医疗所产生的的费用,当伤者无法承受的时候该如何是好呢?
1、肇事者垫付
对于受害人而言,肇事者是为侵权人,故其最终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用,可由其先行垫付。但需清楚,此时肇事者不是必须支付,受害人可与其协商,由其进行垫付。
2、交强险垫付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肇事机动车大都会投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属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可对那些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
3、先于执行
如果受害人诉讼索赔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用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后裁定先予执行。
4、道路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伤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比起交强险,救助基金可垫付的费用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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