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端的赔偿处理有着原则上的大规定,也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的小规定。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事故,在事故处理时都可依照相应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对于事故赔偿只关注两个内容,一个事故造成的损失,一个是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题目中玩手机会影响事故责任的分担)。
一、事故赔偿原则
综合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6条,机动车涉及的交通事故赔偿,总体上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故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有责或无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保险理赔;
(三)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那么对于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事故赔偿规则
一、对保险理赔不足的规定
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保险理赔时,规则为: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免责情形
查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适用赔偿项目的规定
事故损害发生的赔偿项目可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解释》中相关人身损害项目以及财产项目损失的规定。
三、赔偿项目标准的规定
在人身赔偿项目的标准上,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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