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为常见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赔偿几乎是每个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案件都会遇到的。医疗费是指为恢复人体正常健康而产生的医学上检查、化验、挂号、诊治、药品、手术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医疗费的支付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各方当事人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费的支付问题可以有如下几个途径解决: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
1、受害人自行解决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也即伤者一方,对医疗费自行垫付那是被允许的,而且很多情况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逃逸案件)。生命健康永远是事故发生后第一要解决的要务,但需要认识的一点是最终因事故导致的损失谁来承担可以后面再解决。
如若后面确定事故损害应由致害者一方全部承担或是部分承担,各方可后面再处理赔偿事宜。
2、致害者一方垫付
在事故赔偿责任没有确定前,致害者一方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协助医疗机构抢救伤者可以视为一种社会义务,待后面再协商处理已然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或是扣除,或是返还。
二、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或是垫付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被保险机动车为被盗抢车、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时,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而言,有着法定的对医疗抢救费的垫付义务。但此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
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下列情形,救助基金负责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医疗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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