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人身致害属于侵权致害,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上述“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计算应当围绕其计算标准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应当先收集与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相关的数据:
1.误工时间
鉴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证明包括各种医疗机构的出具的单据、票据,如医疗本、住院费发票、病例本、诊断证明等,还可包括伤残鉴定报告等。
2.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的计算有多种途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误工收入可通过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交纳等予以证明,对工作证明开不了的情况,受害人还可主张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同行业的平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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