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期间其伙食支出超出日常伙食支出的费用。之所以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因为受害人的身体在恢复治疗期间有着特殊的要求。
鉴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故应当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来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规定于《民法典》第1179条中,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1、参照地区机关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个标准各地标准不一,可多可少,地方可出台相关规定和文件确定。
2、陪护人也可主张赔偿
在特定案件中,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虽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并不高,但从维护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积极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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