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形器的赔偿通常发生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属于伤残辅助器具费内容,是指装配于人体四肢、躯干等部位的体外器具。矫形器存在的目在于预防或矫正人体四肢、躯干发生畸形或治疗骨关节及神经肌肉疾病,并补偿相应的功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针对特殊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由法官结合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相应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当辅助器具涉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时,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实践中,伤残矫形器包括有上肢矫形器,如肩肘腕手矫形器、肘腕手矫形器、腕手矫形器、手矫形器等;还包括有下肢矫形器,如髋膝踝足矫形器、膝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踝足矫形器、足矫形器等;此外,还可有胸腰椎矫形器、胸部矫形器等。目前,各地对矫形器有相应的规定,如《广东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中就明确了相应的指导价格标准:
广东鉴定行业指导价格
矫形器名称 | 指导价格(元) |
头颈胸矫形器 | 800-- |
颈部矫形器 | 600-- |
胸腰椎矫形器 | 800-- |
胸部矫形器 | 1000--1400 |
脊柱矫形器 | 1000--1400 |
上肢矫形器 | 800-- |
下肢矫形器 | 1000--1400 |
裸足矫形器 | 300--- |
作为残疾辅助器具的矫形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含安装和维修费,当不含可能发生的交通、住宿、残肢手术修整、残肢包扎、指导训练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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