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重要的项目内容,误工费比较常见的出现在车祸赔偿中。当出现受害人一方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并产生财产收入损失时,就可出现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其 中:
一、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出院休养证明等确定。在受害人因伤致残并持续误工的时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即构成伤残的司法局鉴定意见书上日期的前一日。在死亡案件中,家属的误工时间通常从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之日。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为受害人在误工时间里原本应当获得的财产收入。按以下情形计算:
1、工资收入
被误工人有固定工资的,误工收入按照其个工资收入计算。各地的做法一般为按30天计算固定工资收入的计算。如果受害人月工资3000,那么30天的话每天100,误工15天的,误工费就应当为:100 × 15 = 1500元。
2、平均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同行业收入
无固定收入,又无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地方最低工资收入
如深圳市,其地方规定明确,如果上述三种情形都不存在,但受害人有劳动能力额,误工收入可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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