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车祸事故中的误工费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计算。其中,误工时间为受害人因事故不能正常上班和工作的时间。
在误工费的计算上,有三种情况:
1、一般伤害中的误工时间
在一般伤害案件中,根据7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对于该项证明,受害人可以在出院时向医院索取。
2、伤残伤害中的误工时间
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此时受害人若因残疾导致出院后持续误工的,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前一日,也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中落款日的前一日。
3、死亡家属的误工时间
在死亡案件中,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时间实践中从死者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之日、下葬之日,此时由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确定误工时间。
骨折伤害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伤害不构成伤残的,那么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构成伤残的,那么,按照第二种情况计算误工时间。骨折3个月后开始工作,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可以主张3个月的误工时间,具体的时间应当由受害人出具法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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