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误工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项目内容,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事故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收入损失。
在误工费的计算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其中:
1、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等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收入
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被误工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被误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上述内容可知,误工费的确定只与受害人方有无误工时间以及误工收入如何有关,却不涉及被误工人的年龄问题。故,即使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上了年龄的老人,只要受害人有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就可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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