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其可实际获得收入的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20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综合计算。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误工费的标准: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不能正常工作或劳作的时间,一般从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时起至其恢复劳动。根据《解释》的规定,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误工时间的确切证据。对于有伤残等级从而持续误工的受害人,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分三种
(一)、对于收入稳定,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其误工费收入依照其实际的收入计算误工损失又没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的受害人,其误工费可按当地相同相同或相近行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如果是一个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可提供最近3年其平均收入证明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
(三)、对于那些既没有固定收入,工费;情况:
三、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 = 受害人误工收入 × 实际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