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物质伤害赔偿,也不属于因事故导致的直接身体伤害赔偿,而是法律规定的致害人或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以受害人自身或死者家属的一种以金钱为形式的精神抚慰。
我国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规定上有《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该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条件限定为因伤害导致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存在以及数额大小交由法院具体判断和认定,其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述侵权在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应当理解为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一方。
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多额确定各地通常做法不易一。但都是围绕上述相关规定展开的。如深圳市就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紧密联系在一起。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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