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在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需要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确定。但是,按照深圳的相关规定,应当如何确定受害人的年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第29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受害人的年龄密切相关,受害人的年龄越小,计算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越多,反之越少。因此,如何确定受害人的年龄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15条的规定,计算受害人损失时,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时,如果要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确定的,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起算点。即是说,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以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的大部分,只有确定了受害人的年龄才能确保受害人获得应得的赔偿,避免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
当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懂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知识(包括年龄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索赔,那么其权益就必定会遭受一定的损害。因此,受害人最好是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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