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是指伤残和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因不同程度的丧失劳动能力而对其法定扶养的人造成财产利益损害,法定的受害人一方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所谓被扶养人是指由受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近亲属。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根据《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进行计算。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丧失劳动能力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其中: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当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当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年。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对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按5年计算。
3、丧失劳动能力指数在死亡案件中,为100%;
4、法定扶养人数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法定扶养人数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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