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该条规定,人身伤害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上,依据《解释》28条,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案件中,具体而言,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死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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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标准 被扶养人年龄(岁) |
0<被扶养人年龄<18 | 18≤被扶养人年龄<60 | 60≤被扶养人年龄<75 | 被扶养人年龄≥75 |
计算标准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扶养人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法定扶养人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被扶养人年龄-60)]÷法定扶养人数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法定扶养人数 |
死亡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赔偿项目的一种,更多赔偿项目内容欢迎致电交通赔偿案件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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