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重要的赔偿项目内容,在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医疗费的数额甚至可达几十万元。对于高昂的医疗费,在不少案件中,受害人难以自行支付,就会出现医疗费的垫付等问题。
医疗费是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挂号、检查、化验、治疗等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在医疗费的支付问题上,可有如下内容:
1、受害人自身支付
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自行支付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该费用,保留相应的单据,在后期索赔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即可。
2、肇事者垫付
肇事司机或是承担有赔偿义务的单位等,可以对医疗费先行进行垫付,对于该垫付,后期可以凭垫付单据主张扣除。
3、交强险垫付
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交强险承担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医疗费垫付的义务,并根据规定享有追偿权。
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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