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也即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
那么,误工费计算中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呢?
事实上,所谓误工时间就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时间,是受害人接受恢复治疗至可以正常工作的时间。所以说,误工时间不存在周六、周日的说法。根据20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误工时间由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以计算至定残前1日。为此,误工时间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
在司法实践中,误工时间是以天数论的,如受害人住院108天,那么,这108天就是误工时间。在误工时间确定后,加上误工收入,计算具体的误工费。举例来说:受害人住院并出院修养的时间共计108天,其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月,那么误工费的计算就应当为:
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108天×(6000元/月÷30天)=21600元。
我国各地误工费可能存在不同的计算方式,地方法院认可的误工类型也不同。为此,误工费的计算还需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如在深圳市,其误工费的计算在误工收入上就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规定,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时,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本人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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