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属必然发生的费用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一次索赔时)。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经第一次治疗后仍然没有完全治愈,后期还需继续治疗会产生的费用。既然上述19条确定了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意味着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是可以分多次主张。进行一次后续治疗可以主张一次后续治疗费,而且可以针对不同的损害要求不同的后续治疗费数额。
但,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有条件:
1、关联性
后续治疗费的发生必须是因交通事故损伤或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症状所引起的费用。如果与之前的交通事故损害无关,那么就不是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2、可能或实际发生
后续治疗费必须是再次治疗可能或实际发生的费用。
实践中,对于损害不大,后续治疗费可以明确计算的,在受害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可以要求医院出具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取出内固定、拆线等。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但通常,医院的证明要比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更为准确。
但,如果受害人的伤害很重并伴有并发症的可能的,此时不宜做后续治疗费鉴定,留待未来后续治疗费确实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好。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8/2810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