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误工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
误工费可指受害人因恢复治疗或死者家属应处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正常收入损失。由《解释》第20条可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影响误工费有有无和大小的因素只有两个:误工时间 + 收入状况。
用计算公式表示误工费,可有: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收入状况。
1. 误工时间
(1)非死亡案件中,误工时间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进而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死亡案件中,家属误工时间的计算多从死亡之日计算至下葬或火化之日。
2. 收入状况
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固定的工资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个别地区也支持按照地方最低工资计算误工费。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规定: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只要其仍在工作,仍有劳动收入,也是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的。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8/2786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