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中的抚养费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问题、对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和无收入人的扶养费问题、对老人的抚养费问题。以上三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统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解释》第28条明确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设为A) ×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以上公式中的各个内容具体为:
1. A: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年;60周岁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计算【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3.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一级伤残(或死亡)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4. 法定扶养人数: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扶养人数为2;如果是子女对父母扶养的,则按照子女人数确定扶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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