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内容。明确:在车祸伤残和死亡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解释》28条,可有: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设为A)×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具体为:
1. A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如2018--2019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的计算数据分别为:城镇标准40535元/年。
2.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未成年人被扶养人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年;60周岁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3.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在车祸致死案件中,其数值为100%。
4. 法定扶养人数
如果是夫妻共同抚养的,夫妻一方死亡的,相对于子女而言,法定扶养人数为2。举例:
深圳市死亡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2020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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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K(岁) | 城镇/农村标准 |
0 < K < 18 | 40535元/年×(18-K)÷法定扶养人数 |
18 ≤K < 60 | 40535/年× 20 ÷法定扶养人数 |
60 ≤ K < 75 | 40535元/年×[20-(K-60)] ÷ 法定扶养人数 |
K ≥ 75 | 40535元/年× 5 × 20%÷法定扶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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