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抚养费,在法律上的学名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首次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内容。
根据《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设为A)×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法定赔偿年限(设为B)×丧失劳动能力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其中:
A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B为:未成年人被扶养人(18-未成年人年龄)年、60周岁下的成年人20年、60至75周岁间的被扶养人[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75周岁上被扶养人5年。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法定扶养人数,可举例说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扶养义务,故,法定扶养人数为2。
上述所谓被扶养人是指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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