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给以了明确: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其中:
1、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在死亡案件中,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为100%。
2、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也即(18-被扶养人年龄)年。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时,计算20年。但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也即[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当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时,仅计算5年。
3、法定扶养人数
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其法定扶养人数为2。
此外,如果被扶养人为多个的,有一个赔偿上限,即: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detail/id204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