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受害主体,如在读大学生。之所以说其特殊,是因为在针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农转城问题时,对在读大学生,有特殊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针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赔偿数额;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城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但司法实践中,认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我国各地对农转城的标准认定大同小异:
1、一般情形下的农转城
这里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下称》《指引》),为: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2、特殊情形下的农转城
(1)针对未成年人
如上述《指引》规定:受害人若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2)针对在读学生
这里以上海市为例,其就规定,户籍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大学生,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综上:在读大学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农转城问题,可存在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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