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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2024-12-27 07:30:03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都能获得上述赔偿项目。赔偿范围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性质各不相同。

      在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形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就不存在了,赔偿义务人不会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主张这些权利也不会予以支持。

      当然,在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并在治疗的过程中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主张上述赔偿项目的,只要该赔偿项目的费用实际发生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除上述赔偿项目外,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是案件情况而定,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近亲属在事故中遭受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该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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