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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不负事故责任是否赔偿 2024-12-27 07:39:22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受害人对事故负全责、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否还需要赔偿呢?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事故责任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但不能决定赔偿数额。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的,并不意味着机动车一方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1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肇事方即使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也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而已。

      但是,肇事方不负事故责任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在此情形下,肇事方是否还应当赔偿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阐述,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以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对事故不负责任也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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