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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一般地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5-02-11 12:01:29
      所谓的一般地区是指排除作为计划单列市的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的珠海和汕头的广东省其他地区。2014年6月起广东省实施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统一按五年计算。
      从广东省相关政府统计数据获悉,2013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090.0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69元,依照《解释》2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2014广东省一般地区交通事故新的死亡赔偿标准。用年龄段为划分依据,分别为:
受害人年龄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数额 举例备注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一、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死亡赔偿金 = 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33090/11669×20。  
 
 
661800
元。
 
 
 
233380元。
   广东省一般地区包括了广州、东莞、珠海、佛山、肇庆、惠州、中山、江门、清远等广东地区。
二、60周岁<受害人年龄≦74周岁
 
死亡赔偿金=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33090/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 例:69岁广州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33090[20-(69-60)]=363990元; 例:74岁珠海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11669×[20-(74-60)]=70014元。
 
 
 
 
 
 
 
三、受害人年龄≧75周岁(统一计算5年)

 
 
 
 
 
 
死亡赔偿金=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33090/11669×5
 
 
 
 
 
 
 
 
165450元(统一)
 
 
 
 
 
 
 
 
58345元(统一)

 
      备注1:对于符合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条件的,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获得几倍、十几倍的赔偿金。
      备注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多,数额大,受害人家属有必要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途径更多更好的完成赔偿相关事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188-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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