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受害人的户口有关,还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关。这样,在深圳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深圳居民户口就与其他地方的赔偿不同。
在赔偿标准的区别上,集中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上。结合地方规定,有如下内容: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为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法定的赔偿年限计算。
其中,伤残案件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伤残赔偿指数 × 法定赔偿年限
其中,死亡案件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结合法定赔偿年限计算。
其中,赔偿年限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丧葬费
丧葬费为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四、误工费
在误工费的计算,深圳市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当出现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没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时,可依据深圳市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以是否构成伤残或死亡为确定数额的依据,根据深圳市地方的规定,伤残案件里,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从10万到1万以1万的数额递减。而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级伤残同,为10万元。
备 注:以上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区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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