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上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并结合《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用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12.40元/年、8343.50元/年,自定残之日结合受害人实际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分别计算。
第一:被扶养人是未成年的,即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 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28812.40元/年或8343.50元/年×(18-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伤残指数÷扶养人数。(伤残指数是指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百分比,伤残指数分别:一级是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第二:18周岁 ≤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60周岁,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28812.40元/年或8343.50元/年×20年×伤残指数÷扶养人数。
第三:60周岁<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 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28812.40元/年或8343.5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指数÷扶养人数。
第四: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 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28812.40元/年或8343.50元/年×5年×伤残指数÷扶养人数。
注意,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担负的部分;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深圳市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总额或者广东省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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