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工伤保险中的伤残,一种是人身侵权伤害中的伤残,两种伤残不一致,且鉴定的机构和赔偿的标准都不同。但却可以同时存在于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
严格意义来讲,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伤残用伤残补助金进行相应赔偿,而人身侵权损害中的伤残则用残疾赔偿金进行相应赔偿。这样,在一起即属于人身侵权,又属于工伤的交通事故中,也即工伤伤害与人身伤害的重合,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伤残补助金的赔偿,也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一般性的骨折伤害通常很难构成人身侵权中的伤残,但可能构成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伤残,因为劳动鉴定中的伤残程度要低于人身侵权的伤残。如:
★人身侵权伤残常见10级的最低标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常见10级的最低标准: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
不论是深圳市还是我国其他地区,骨折伤害为交通事故伤害案件常见的伤害类型,是否构成伤残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或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鉴定得出。如果鉴定出相应的级别,则受害人可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
1、人身侵权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受害人年龄、伤残级别大小有关;
2、工伤伤残案件的伤残补助金则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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