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故责任一方面影响保险理赔,一方面影响各方对事故损害的负担。具体来说:
1. 事故责任影响保险理赔
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致害案件的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其保险理赔限额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
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有事故责任时,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最大12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最大12100元的范围内赔偿。
此外,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事故责任减轻自身一定比例的保险理赔。
2. 事故责任决定损害分担比例
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结合各地实际,具体可有: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或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为30%,主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为7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① 机动车次责的:机动车承担40%的比例,行人承担60%;
② 机动车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80%的比例,非机动车2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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