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计算公式表示误工费计算,有: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其中:
1.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为受害人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若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还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备注:所谓定残前一日,也即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报告上落款日期的前一日。)
在深圳市,为了预防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故意拖延鉴定时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2. 误工收入
误工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深圳市额外规定了误工收入的一个特殊计算,即:
如果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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