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标准上,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误工费只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两个因素决定,当受害人有误工的时间,并原本存在该段时间内的收入却因事故发生而丧失的,即可依法主张误工费。而年龄、性别、户口、籍贯等都与误工费的赔偿无关。
(※注意:未成年人或到了退休年龄的老人,如果在工作有收入,因车祸事故而丧失的,亦可主张误工费。)
2018年度,误工费的标准使用上述20条,具体有:
一、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为受害人因事故发生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包括出院休养的时间,其确定为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出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等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残疾)因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即:伤残鉴定报告落款日期的前一日。
致人死亡的,家属的误工时间可从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下葬之日。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可有多种计算方式,依次为:
1. 固定收入模式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平均收入模式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行业标准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但受害人有劳动能力的,不少地区如深圳、佛山等支持依照最低工资收入计算误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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