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误工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赔偿。误工费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有关。
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深圳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确定受害人是否属于上班族等有规定收入,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根据纳税记录、收据、发票、会计登记表等材料,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办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则误工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误工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