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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事故对方骨折算伤残吗? 2018-01-22 15:57:08
        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器官残废的程度达到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骨折伤害存在有构成伤残的可能,但并不是所有的骨折伤害都有构成伤残的可能,必须达到法定的鉴定标准。

        深圳市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仍需依照《分级的》相关规定,故,骨折伤害构成伤残的,可构成伤残的情况如:

        1. 六级伤残标准: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 七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3. 八级伤残标准: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4. 九级伤残标准: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 十级伤残标准: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如上,骨折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否则不会有达成伤残的可能,在治疗终结后,受害人可拿着诊断报告、病历本等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15/2206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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