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国各地对误工费的计算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是基本上还是统一的(含上海),即用计算公式表示误工费,可有: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也就是说如果确定了受害人方的误工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长短,就可以计算误工费了:
1.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也可通过用人单位的误工证明等进行明确。在受害人构成伤残时,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还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此外,经医嘱受害人出院休养期间的时间,也应纳入误工时间范围。
2. 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的计算有顺序,为: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而言,误工费按一月30日计算每日数额,假设受害人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的,则3000 ÷ 30 = 100元/天。
3. 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问题
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存在误工费问题,上海地区有规定: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对于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则根据证据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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