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责任影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负担。根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涉及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是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限额内承担的。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不论哪一方是机动车方,或是都是机动车方,涉事的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都需在保险有责限额最大12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同时,如果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而交强险不足以理赔损失,那么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情形下,通常不免除三者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事故造成的损害巨大,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足以进行保险理赔时,涉及当事人对事故损害分担的问题。此时:
1、如果是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那么根据事故具体的责任比例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备注:地方交通法规里通常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2、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鉴定的交通事故时,此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事故一定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则需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分担比例。各地规定不同,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明确: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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