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且双方对此事故均没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此类事故可以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
那么,对于机动车一方而言,无事故责任是否就没有赔偿责任呢?
并非如此,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也不等于无赔偿责任。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知,机动车方唯一免责的情况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结合本文的主题来看,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即使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但参照上述规定,机动车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情况下,赔偿比例应如何分配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明确表明,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就由机动车方全部承担。但是,小编认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如果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会显示公平。
因此,分配赔偿比例时需公平、合理,但另一方面考虑到相比机动车一方而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属于弱势一方,分配事故赔偿比例时可予以适当保护,比如机动车方承担60~70%的赔偿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30%~4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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