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难标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一个酌定的项目内容,以交通事故伤害为例,为结合如下诸多因素综合确定:
(1)经审查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
(2)交通致害具体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果;
(4)交通肇事者是否从中获利;
(5)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酌定的项目,但不意味着其就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数额标准。目前来说,各地普遍以受害人伤残等级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深圳市,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多等级伤残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一次事故中身体多个部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如果按照上述深圳市的标准,当受害人既构成八级伤残,由构成十级伤残的时候,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如何计算呢?此时,就应当参照地区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还是以深圳市为例,其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为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1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类似计算。这样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为:八级伤残3万元 + 1万元 × 1/10 = 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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