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法定属于侵权伤害,故,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亦可主张精神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后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为准。
根据《精神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现实中,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只存在两种情况:受害人构成伤残或受害人死亡,这也是我国各地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如深圳市,在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当然,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和其他一些因素有关,如事故责任。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2)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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