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车祸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的伤害严重,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何为严重,实践中多以构成伤残以及死亡为认定条件。除此之外,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孕妇流产,级别没有符合车祸伤残的标准,但鉴于对受害人精神的伤害,亦可适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的某些特定物(如某些祖传的物件)毁损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在赔偿标准问题上,目前各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相对固定,如佛山市,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2)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3)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也即是一级(死亡)8万、二级7.2万、....十级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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