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个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被规定于《民法典》第1183条中,根据该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上是对人体精神损害的赔偿,为此在赔偿标准上需参照多种因素。我国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予以确定。
《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与下列因素有关:
(1)经确定的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2)车辆致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
(4)肇事者是否从事故中获利;
(5)赔偿义务人承担事故赔偿的的经济能力;
(6)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各地大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赔偿数额,大致在3000元至10万元不等,且多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是死亡为前提。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受害人在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当将其与其他赔偿项目一起作为索赔,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赔偿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为此,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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