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目前生活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有不少上班族上、下班都选择了乘坐公交。那么,如果职工下班乘坐公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文主题,根据实践经验,职工下班乘坐公交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职工无需承担责任,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在事故发生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另当别论,如职工与公交车司机打骂导致事故发生等情况。
另外,针对“上、下班途中”,我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认定为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
(1)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职工下班乘坐公交发生交通事故若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例如,职工下班乘坐公交车赴约、聚会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此种情况下,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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