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制定有《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符合工伤的职工,将依法从单位或是工伤保险基金得到救济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14条第2款可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经交管部门的认定,肇事者不能承担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也即是说,可以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但如果是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个工伤。
如何解释“上下班路上”,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具体可有:
①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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