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5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67号
肇事方情况:
肇事车辆车牌号:粤B/Lxxxx号。
肇事车辆类型:小型货车。
肇事车辆驾驶人: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
肇事车辆车主:曾某,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xx镇xx路xx号。
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
受害方情况:
受害人:行人黄某,男,汉族,住广西xx县xx村xx号。
交通事故简介:
2008年1月25日,何某驾驶粤B/Lxxxx号小型货车在福永镇和平村路段将行人黄某撞伤(伤及头部、右腿等地方)。随即,何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医院治疗。2008年4月3日,何某在住院治疗31天后伤愈出院。依据主治医生的医嘱,何某需要休息2个月,需进行功能锻炼,一年后取内固定(需4000元)。
依据2008年2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的认定书,本次事故黄某不承当责任,由货车司机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4月28日,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及《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NJD/ZD-B-2-2007对黄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本案纠纷的解决:
2008年4月5日,胡某还未收到何某及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于是以驾驶人、车主及保险人为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提起了诉讼。
诉求之一:请求三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945.2元。
诉求之二:请求三个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008年7月23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胡某损失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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