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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刑案 2016-06-20 10:29:05
公安局案件编号:山安刑诉字(2010)555号
检察院案件编号:中检一区刑诉(2010)685号
法院案件编号:(2010)中一法刑初字第64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刑字第032号
判决时间:2010年6月7日

      2010年1月8日,胡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东升镇东泰路路口处在右转弯往小榄工业基地行驶过程中,与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搭载的郭某当场死亡、黄某、秦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作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黄某、秦某无责。

      东升大队查证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过上级批准对胡某刑事拘留,后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胡某执行逮捕,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后中山市公安局对胡某交通肇事一案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起诉意见书。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近亲属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专业律师魏律师为胡某提供法律服务,当案件进入检察、法院阶段为胡某的辩护人。魏律师接受代理后,多次会见了胡某。魏律师了解了案件事实后,发现胡某符合自首情形,并且胡某在案发后积极履行救助、垫付医疗费、赔偿损失等义务,依法可从轻判刑。

      2010年4月2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就胡某交通肇事一案向中山市人第一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魏律师为胡某作了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胡某虽然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但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积极抢救受害人和打120急救,努力减轻犯罪后果。被告人胡某发案后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也完全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和悔罪表现好。以此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魏律师与公诉方激烈辩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全部采取了魏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最后虽判决胡某交通肇事罪成立,但是鉴于其符合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认罪态度好等情况,从轻给予处罚,判处胡某9个月的刑期,刑期从羁押时算起。

      判决作出后,被告胡某表示满意魏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上诉。

      温馨提示: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致害人,事故发生后需要积极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尤其不能逃逸,并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宽大处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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