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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治疗十级伤残赔偿案 2016-04-07 10:27:10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6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51号
判决时间:2012年5月14日

   
     原告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

     2011年11月10日,民治大道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一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车头与行人何某发生碰撞,原告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目击者胡某进行了报警,随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赶至现场,经过对现场的勘察及目击者的口供,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为被告

     一,原告无责任。

     1、第一次治疗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健安医院治疗,但是由于原告的伤势特殊,伤情严重,深圳健安医院无法继续进行治疗。

     2、第二次治疗

     原告在深圳健安医院住院1天后,因伤情发生变化转院至深圳市龙华医院治疗,共住院32天。最后深圳市龙华医院作出医嘱,嘱咐伤者休3个月,补充营养,需买拐杖1副,2人陪护。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索赔未果、遂起诉

     原告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终结之后多次与各赔偿义务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是对方人为原告索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多次的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刘律师为其代理人(特别授权)。

     刘律师与原告的商议,最终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6940.5元,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的情况:

     原告为何某,何某系事故的受害人,男,农业户口(不符合农转城的条件)。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刘律师,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被告一为刘某,刘某系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人,男,农业户口。

     被告二为深圳市xx公司,该公司系事故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深圳市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为中国xx保险公司,该公司系事故的肇事车辆保险人,是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庭审情况:

     被告方就我方的诉求提出了许多抗辩理由,经过刘律师与对方质证、辩论,法院查明,最终法院仅部分采取了对方的意见。后法院确认《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并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

     一、医疗费26065.9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

     三、护理费3300元;

     四、营养费1000元;

     五、后续治疗费7000元;

     六、误工费3483.65元;

     七、残疾赔偿金15780.5元;

     八、鉴定费700元;

     九、交通费1000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赔偿款包括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33065.92元,死亡赔偿金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36214.15元,其他费用费的鉴定费700元。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应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46214.15元,但应扣除其已经垫付的20000元,剩26214.15元。被告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23765.92元,扣除深圳市xx公司垫付的6065.92元,被告刘某及深圳市xx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77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

     法院最总判决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43914.15元,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何某26214.15元;被告刘某、深圳市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何某17700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何某对于刘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43914.15元)很满意,并表示放弃上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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