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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交强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9级伤残赔偿案 2015-11-26 11:39:29
法院案件编号:(29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8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406号
判决时间:2010年9月30日


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2010年4月6日,在宝石路水田翠珊路段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客车相撞,造成人员(摩托车司机胡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宝安交警大队到场疏导交通、维持交通秩序,并根据现场的图片、采集的材料,确认本次事故的发生摩托车司机及客车司机都有过错,根据过错的大小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客车司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胡某负次要责任。

     胡某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10年5月5日出院。胡某为了清楚自身在事故中造成的损伤情况,遂委托了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广东xx司法鉴定所根据医院的书证及相关的技术确认胡某的损伤构成9级伤残,并且去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需7000元。

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胡某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包括驾驶人杨某、所有人张某、保险人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3965(其中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元,杨某、张某连带赔偿219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开庭审理的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采取独任审判,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法院判决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为138997.14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由被告杨某、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16997.14元,上述款项均在3日内偿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被驳回。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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