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0年3月21日,林某驾驶其所有的粤AXXXX号轿车(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沿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坪山中学后门人行横道路口时,车头左侧与王某驾驶的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与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伤愈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王某所用医药费28394元。王某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林某和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在内的损害82689元。
林某住所地和某保险公司注册登记地、主要营业地均为A市A区,事故发生地为深圳市B区。
王某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秦某作为其代理人,秦某经过调查和分析之后建议王某向A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A市A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76344元。
【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即当交通事故发生地与肇事司机住所地不一致时,就有两个法院有管辖权,此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受诉法院。在本案中就存在两个管辖法院,如何选择要考虑有利于原告实现权益这一关键因素。
该案原告选择A市A区法院,原因在于A市A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为充分保重受害人利益,通常没有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下分项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深圳市B区法院以往案例通常有严格的分项限制。本案中王某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费占赔偿额较大比例,而且明显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医疗费10000元的限制。
如果选择深圳市B区法院作为受诉法院,那么王某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的18394元很有可能将会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原被告分摊,王某能够获得的赔偿也将会相应的减少,这样对于原告来说是不利的。
因此,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两个或以上管辖法院时,原告应该充分分析各法院以往类似案例的审理情况,考虑能否充分实现自身权益,慎重选择受诉法院。